企業要按證排污、管理部門需依證監管,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正在持續推進中。作為企業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越是時間緊、任務重,排污許可證相關工作就越要仔細縝密,絕不能關鍵時刻“掉鏈子”……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將基本完成各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更多企業也將參與其中,污染物排放得到全面的監測和管理。
據統計,截至9月10日,全國共計核發火電、造紙等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6.7萬余張,登記企業排污信息4.3萬余家。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口24.89萬個、水污染物排放口5.14萬個。
一、提醒!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限將至
申領時限:磷肥、汽車、電池、水處理、鍋爐行業企業應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他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污水處理廠應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對于已受理的申請,終止辦理,并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加快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 第4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29號)等的有關規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各地應加強宣傳引導,組織排污單位及時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29號)規定,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按國家統一要求對接相關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機制。
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應在2019年申領發證的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若《名錄》修訂公布后則按照修訂后的《名錄》執行。
自2019年11月1日起,應在2019年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行業相關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并按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定期提交執行報告,主動做好信息公開及臺賬記錄工作。
2019年11月底,按照分類處置原則,完成擬發行業的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及登記管理工作,確保所有排污單位納入環境管理范圍。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部令第45號)中實施時限為2019年底前且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19年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豆芾砻洝分袑嵤⿻r限為2020年底前且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中常見問題
1.生產設施信息申報是否存在漏項。生產單元類型、工藝名稱、設施參數名稱信息、物料的存儲設施等是否如實申報。
2.產排污環節信息是否存在漏項。所附工藝流程圖與項目現狀是否相符,無組織源項是否申報,廠界無組織排放執行標準是否申報,注意有組織排放與無組織排放區分。
3.生產廢水去向及廢水執行標準申報,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申報。
4.自行監測信息是否存在漏項及錯誤。包括廠界無組織污染物監測信息,廢氣監測頻次。
5.附件材料是否齊全。如廢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守法承諾書、監測點位示意圖等材料。
6.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的環境管理要求,是否缺項。
三、以水處理行業排污許可證為例,介紹核發審核要點
注意:排污單位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補充信息的完整、規范。復審時,除應關注是否按照前版審核意見修改外,還須注意是否出現新問題。
01 材料的完整性
應具備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排污許可證副本、附圖、附件等材料。其中附件包括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等;附圖包括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進出水管網圖。
02 材料的規范性
◆◆(一)申請前信息公開◆◆
1、信息公開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2、信息公開內容應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3、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應填寫完整,包括信息公開的起止時間。署名應為排污單位的法